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文件
甘政办发 〔2021〕 109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兰州新区管委会 , 甘肃矿区办事处 , 省政府各部门 , 中央在甘各单位 :
新修订的 «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落实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 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 信访条例»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 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 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 .
(二) 坚持诉访分离、法定途径优先 .
(三) 坚持规范程序与依法按政策解决并重 .
(四)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五) 坚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
(二) 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
(三) 决定维持、撤销、变更本级或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
(四) 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 组织协调复查复核工作 .
(五)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 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 作 .
(二) 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
(三) 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
(四) 办理维持、撤销、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书面答复事宜 .
(五) 组织重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实地核查 .
(六) 组织召开必要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听证会 .
(七) 向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
(八)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办理复查 、复核事项 , 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 作任务相适应 .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 ,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由信访人说明情况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 ,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 、复核 申请 , 应当推选代表 ,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 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信访人也可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
(二) 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
(三) 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
(四) 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
(五) 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
(六) 同一信访事项应当向1个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
(七) 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申请书内容包括: 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等) ; 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 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 , 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 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三) 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 .
(四) 相关证据和依据材料 .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 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
(一) 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 , 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 原办理 、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实行垂直管理的 , 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 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 , 应 当向设立该派出府机构的人民政提出申请 .
( 四) 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 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 、复 查 意见的 ,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申请 .
(五) 原办理 、复查机关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 , 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
(六) 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 , 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地区 、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 , 应当予以登记 , 并区分情况 , 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一) 申请符合规定的 , 予以受理 , 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 、复查机关 .
(二)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 , 不予受理 , 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 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载明理由 ; 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 、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 , 应当 同 时 告 知 信 访 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 .
(三)